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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职业教育法理顺管理体制

2014-06-08 15:34:28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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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苏华表示,培养优秀和拔尖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研究和遵循技能型人才的成长规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管理机制,畅通人才成长通道,构建起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才能使一大批有基础、有后劲、有潜能的高素质劳动者、高技能专门人才脱颖而出。

  全国政协近日在京召开“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题协商会。部分全国政协常委和委员在发言中建议,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应适时修订职业教育法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全国政协常委王永庆在代表民建中央的发言中指出,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瓶颈。其中之一即是制度缺失的瓶颈。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的已经过时,有的缺乏操作性,有些地方还是空白。
 
  王永庆建议,应加强现代职业教育的制度建设。抓紧修订职业教育法,并与其他法律法规做好衔接。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将职业教育体系、标准和学历证书纳入相关法律中。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办学体制,科学设计体系结构,合理划分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的职能职责。特别要保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实施,处理好人才培养、招生就业等诸多环节。
 
  全国政协常委徐辉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有目共睹。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仍存在很大差距。
 
  “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制度。”徐辉认为,我国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不仅偏少,而且偏软,缺少对职业教育发展各方主体的强制性要求和具体规定,这种状况急需改进,以进一步明确政府、行会、企业、学校等各方责任权益。职业教育发展不仅要依靠职业教育法保障,其相关重要内容还要纳入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就教育体系内部而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也都应该完善相应法律条款。
 
  全国政协委员苏华表示,培养优秀和拔尖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研究和遵循技能型人才的成长规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管理机制,畅通人才成长通道,构建起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才能使一大批有基础、有后劲、有潜能的高素质劳动者、高技能专门人才脱颖而出。
 
  苏华认为,应健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修订职业教育法,明确政府、行业、工会、社会组织、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各方的权力、责任和利益,避免多头管理。坚持管办评分离,形成职业院校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条件保障体系、教学管理体系和评价监测体系;把职业教育纳入政府教育督导范畴;强化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
 
  “多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注重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注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服务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受体制机制制约,校企合作无法深入,产教融合无法取得突破性成果。”全国政协委员杨兴平说。
 
  杨兴平建议,应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机制,校企合作成功的关键是企业的态度,政府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学校、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如制定《职业教育促进条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鼓励办法》等,通过立法实现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在明确责任、义务的同时,可制定相关激励与处罚措施。
 
  实习是学校学生接触工作岗位的重要环节。全国政协委员管飞指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拓展学生的专业技能,适应所从事的职业岗位需要和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教学环节,也是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的良好途径。由于实习学生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职业技能不熟练、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较低,实习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此,管飞建议,适时修订职业教育法,对学生实习责任险的落实提出法律约束和明确要求。此外,管飞还呼吁,适时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将学生顶岗实习纳入工伤保险。 本报记者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