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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大学教师地位的变迁

2016-08-10 11:47:08 壹主编 刘仿强 责任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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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教师地位的变迁是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与旧学院时代相比,现代美国大学教师的职业地位,尤其是参与院校治理的权力,已经有了巨大的改变,可谓是从“雇员”变成了“主人”。这种变迁与美国社会的民主思想、社群传统和法律观念紧密相联。中国大学教师地位的改变,需要克服根深蒂固的文化定势,需要较长的时间,但前景必定美好。

  一、引言
  1918年,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凡勃伦(Veblen)出版了批判当时美国高等教育的力作《论美国高等教育》(TheHigherLearninginAmerica)。在书中,他批判了当时的美国大学董事会和校长拥有不可分割的权力,可以对教职工行使生杀大权;而全体教职工是一群“二等公民”,他们可以分享董事会和校长的自信,但没有决定性的参与权[1]。1948年,艾森豪威尔将军担任哥伦比亚大学校长伊始,在学校教师为他举行的欢迎大会中,他谦恭地表示:对有机会见到全体哥伦比亚大学的“雇员”们感到万分的荣幸。这时,德高望重的物理学教授、后来成为诺贝尔奖得主的拉比教授站了起来,说道:“先生,教授并不是哥伦比亚大学的‘雇员’;教授就是哥伦比亚大学。”[2]言下之意,大学教授绝非普通的雇员,他们代表了大学,是大学真正的“主人”。美国大学教师从“二等公民”转变为“大学主人”,何以发生如此巨大改变?这之前之后到底发生了什么?转变的社会动因是什么?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的“地位”不仅强调教师的职业地位、安全保障、薪水待遇等,更为重要的是,强调教师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即他们有多大的发言权。
  为了更好地分析这种转变的来龙去脉,本文结合多数学者对美国高教史的划分进行分析,分为三个阶段:①旧学院时代,主要指美国殖民地学院的建立到美国现代大学出现之前这段时间,时间跨度大约为1636—1869年;②大学转型时代,主要指美国现代大学制度从确立到巩固的这段时间,跨度大约为1870—1945年;③大学多元化时代,主要指二战后到现在(1946年迄今)。
  二、美国大学教师地位的变迁
  1.旧学院时代的教师地位。不同于欧洲大学,美国殖民地建立起的第一批学院就形成了外行控制的治理模式。“外行控制”是指学院一般由牧师和地方官员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董事会中唯一的教师代表是校长,他由董事会任命,只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特许状,董事会作为学院资产的受托人,拥有所有的权力;教师只是雇员,缺乏独立性,扮演着教员和学生行为监护人的两种角色,是一个无法享有威信和特权、自主履行职责的团体。事实上,整个17、18世纪,教授在与董事会的关系中一直处于劣势和不利地位,19世纪早期达到最低点[3]31。
  教师除了没有大学的治理权之外,其收入普遍很少,社会地位不高,缺乏职业安全感。此外,州政府不关心教师生活,教师从来没有获得与公务员同等的待遇。大学校长能随便雇用和解聘教师,并且付给他们认为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尽可能少的报酬[4]115。不过,由于教师可以通过校外兼职(如担任牧师)来贴补家用,以及从为学院服务的荣誉感中获得很大的心理满足,因此教师们对薪资并不是特别敏感。他们最关心的是自身在学院内部的地位和作用。
  这种“关心”在美国独立后开始显现出来。随着民主自由思想的深入人心,教师越来越不甘心于从属地位,转而要求实现自治。当时,哈佛学院的教师地位之争,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哈佛学院先是由非住校的监事会来治理,后来由校长和评议员或教师构成的法人会加入了治理的行列。哈佛学院成立法人会的初衷,是希望继承欧洲教师自治的传统,并成为学院的主要治理结构。但这个初衷并没有实现,教师的地位反而在19世纪早期遭到进一步削弱。他们被剥夺了当选法人会成员的资格,取而代之的是校外名流。这自然激起教师的强烈抗议,但于事无补。除了1806年有一名教师当选为法人会成员之外,其余的都是外行人士。哈佛学院教师最后一次抗议发生在1825年,原因是教师对课程设置的普遍不满。一些教师声称,在这些涉及切身利益的议题上,教师应更具有发言权,应获得法人会的席位。然而,哈佛监事会和法人会双双拒绝了教师的这一诉求[5]。尽管教师的诉求遭到拒绝,但1826年监事会颁布的新章程赋予了教师惩戒学生、制定入学标准、规定教学方式等少量权力。其他的诸如政策制定、资源分配、课程修订,教师是没有任何发言权的。
  对此,布鲁贝克(Brubacher)和鲁迪(Rudy)指出:对于一些人而言,这似乎很奇怪:当时美国已赢得政治自由,但教师失去了大量的行会自治权;美国成功抵制了英国的税收政策(这是因为英国制定这一政策时,没有美国殖民地的代表),但教师却无法成功地抵制没有教师代表的外行董事会的控制。然而,如果考虑到当时美国的实际情况,这种悖论就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一方面,美国的高等教育财政一直处于一种不间断的焦虑中,尤其是在独立战争期间,学校的建筑遭到严重毁坏,捐赠的基金遭到劫掠。这个时候只能让外行来领导和资助学院的发展。与此对应,当时的教师往往刚毕业不久,非常年轻,资历很浅。另一方面,即便在教学领域,教师获得少量的自治权,但外行董事会仍控制了通识教育(liberaleducation)课程的修订权和学位授予权,这是因为学院是从公众那里获得财政资助,它必须实现社区的智力目标(intellectualaims)[6]。
  总的来看,在旧学院时代,美国大学教师待遇差,地位低,缺乏职业安全感,只能附骥于日渐没落的新英格兰传统,以至于名门望族通常鄙视教授[7]6。在大学治理中,董事会几乎把握所有重大的权力,教师获得的权力极为有限。
  2.大学转型时代的教师地位。内战后,美国学院走上了向现代大学的转型之路。在转型的过程中,一个重要变化是新型教师群体的崛起。可以说,在美国内战结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即便在最好的学院,教师的作用主要是管训学生,其角色更像是教官而非教师。不过,随着越来越多的留德学生的返回,以及美国大学研究生院的建立,拥有博士学位的新型教师群体拒绝花费大量时间用在学生的管教上,而是转向专业领域。到了20世纪,为了提升学科利益和地位,这些新教师群体主张学术自由,拥护职业专业化,并且成立了各种专业的学术学会或协会。
  然而,教师的职业地位仍然受到各种限制。一方面,尽管绝大部分美国大学章程赋予了教师大量管制学生的权力,但在许多方面他们仍没有获得相应的权力,包括教育政策的制定、教师的任命和晋升、行政人员的选择、预算决策以及其他院校事务上的权力。另一方面,董事会仍用一种偏狭的眼光看待教授的身份和地位。在他们眼里,教师群体的地位是低下的。他们不仅反对教授的独立性,而且广泛宣扬教授不能自治的观念。此外,教师还意识到法院通常把校长和教师当作董事会的雇员,后者可以随意解雇他们[8]。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二等公民”之说。
  面对这种处境,新型的教师群体不可避免地走上了抗议之路。他们抗议不公正待遇和地位,要求校方保障其职业安全、地位、薪水和权力等问题。如1898年,约瑟夫·贾斯特罗(JosephJastrow)把广义上的教授地位问题提交公开讨论,要求给予更多的闲暇、减少教学时间、提高工资和更多地控制基本的学术政策。这背后的驱动力与学术自由的兴起紧密相联,而学术自由蓬勃发展的原因在于教师强烈地感觉到“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它是抗议不公正待遇的呼声,其实质与任何其他劳动纠纷并无不同[7]407-409。
  在抗议的当中,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对于教师地位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学术自由原则开始进入制度化阶段,而且意味着教师的地位可以得到有力的保障。因为作为一个保护教师利益的专业组织,它可以凭借其自身的权威和声望与董事会可能的滥用职权相对抗。这其中,AAUP发表的两份报告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一,1915年的《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终身教职的报告》,它主要从两个方面保障教师的职业安全、地位等问题。①限制董事会随意解聘教师的权力,认为解聘教师的裁决必须经过教师委员会的审查。②通过制定大学教授终身教职的有关规定,保障大学教授的职业安全和尊严,并认为任何关于教授是董事会雇员的说法都是毫无道理和不能接受的[3]235-236。第二,1940年的《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准则声明》,它除了强调教师所拥有的学术自由外,还指出终身教职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的一种手段,特别是:教学和研究自由及校外活动的自由、足够的经济保障使教师职业能够吸引人才。而且,教师或研究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应该获得永久的连续性的任职,不得无故解除他们的职责[3]243-244。
  总的来说,到1945年,美国大学教师职业安全获得了很大的保障,社会地位也不断提升。同时,他们在大学管理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学术事务上的管理权力,包括制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标准、增加或删减课程,以及聘任教师等。不过,美国大学教师获得的一些权利并不稳定,尚且需要一些机制予以保障和维持。
  3.大学多元化时代的教师地位。二战后,美国成为全世界最强大的国家。与此相应,美国高等教育的招生人数、资金和学院数量等各个方面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成为第一个跨入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国家。这其中,美国大学教师地位有了进一步提升,以至于许多教授把20世纪40年代末至60年代末这段时期称为“黄金年代”。这或许正是拉比教授能够自负地说出“教授就是哥伦比亚大学”的大背景。总体上来看,教师地位的提升,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学术自由不再只是原则声明中的一个概念,而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特权。人们曾普遍接受的学术自由观念,在20世纪40年代末关于忠诚宣誓的争论中受到了冲击。若干高校和州议会规定,每个雇员必须签署一项声明,保证自己不是共产党员,也不是任何主张推翻美国政府的组织成员或支持者。这种狂热的麦卡锡主义的蔓延,从根本上威胁到学术自由。美国大学不少教授因为拒绝签署誓约,而遭到解聘。在此背景下,美国大学教授意识到学术自由作为学界的常识,有必要成为一种特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1952年,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个保护学术自由的宪法框架。1957年,法官弗兰克福特在“斯威泽诉新罕布什尔州”(Sweezyv.NewHampshire)一案中明确界定了学术自由的内涵。法院最终裁决政府侵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在学术自由和政治言论自由方面的权力”,并且“这些权力是政府不能够轻易践踏的”。至此,学术自由权利首次被司法界认为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一项特殊自由权利[9]。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特权受到法律认可,意味着教师不会因发表了有争议的话题、持有不同的政见而受到责罚。
  其次,教师的职业权利受到立法和法院判决的保护而制度化。与学术自由得到法律保护一脉相承,教师的职业权利也受到立法的保护。而且,这种保护不仅针对外部州政府可能的干预,而且指向大学内部可能的侵害。就前者而言,1967年,在凯伊西安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Keyishianv.BoardofRegents)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立法要求大学教师签署声明保证从未加入共产党的做法,因为违反宪法而无效。因此,解雇那些拒绝签署声明的教师是不合理的。就后者而言,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规定: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如果公立大学教师因为被解聘而侵害了他们的财产或自由权,他们有权要求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如果大学让教师有理由认为自己会被续聘,或者教师已经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则大学教师有权要求续签合同以及获得终身教职。
  最后,教师通过建立集体谈判组织以及参与大学的治理,取得了更大的控制权。1960年代初,随着教师对终身教职、工作条件及薪酬的关注,教师工会迅速发展起来。工会通过集体谈判,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利。教师群体的工会化,很大程度上促成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美国教育理事会、学院和大学董事会联合发布《学院和大学治理的声明》。根据声明,教师的主要权力范围是课程、教学和研究,董事会或校长具有审查和最终的决策权力,但只可在特殊情况下行使。声明进一步提出,教师应参与大学管理,尤其是在讨论与他们权力范围相关的问题时。“总之,大学教师争取对以前由大学行政人员和董事会所把持的许多领域的控制权,促进了大学教师专业化发展。除了社区学院的教师,大学教师牢固控制着与课程、教学有关领域的决策权,并开始参与大学管理,甚至在一些大学董事会也有了教师成员的代表。”[4]220发展到今天,在美国,大学教师已成为一个具有很强吸引力的职业,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对美国大学教师而言,虽然高等教育的“黄金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但他们的地位、薪水、职业安全和学术权力等都得到了巩固,甚至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但需要指出的是,大学教师只能是狭义上的“主人”,因为他们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学术领域,而其他的诸如预算之类的权力,仍然把持在董事会手中。
  三、美国大学教师地位变迁的社会动因
  从1636年哈佛学院建立时的教师无权无地位,到1970年代美国大学教师职业地位和权利的制度化,持续了三百多年,这是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美国大学教师地位的变迁,无疑与研究型大学的兴起、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确立等紧密相关,但追根溯源,这种变迁与整个社会大环境紧密相联。
  1.民主思想。美国人的民主思想扎根于17世纪形成的新英格兰乡镇自治制度。在民主思想观念下,美国民众普遍认为,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民主思想反映到大学内部,表现为大学教师不满于董事会和校长的独断专行、自身的从属地位。他们发起了一轮又一轮抗议,并最终实现了在大学学术事务上的治理权,从而摆脱了无权无地位的尴尬局面。实际上,美国大学共同治理模式所包含的基本理念,就根植于美国的民主思想中[10]。
  2.社群传统。美国虽然是一个个人主义国家,但社群传统同样根深蒂固。社群传统是“共同体”(community)形成的基础,是个人能够为共同利益走在一起的粘合剂[11]。社群传统反映到大学教师争取权利的方式上,即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一个现象:当一个美国大学教授被无端解雇之后,往往会有更多的教授挺身而出。更为重要的是,受社群传统的影响,美国成立了各种学术协会组织,以群体的力量争取权利。这其中最著名的组织是AAUP。作为大学教授的联盟,AAUP在维护学术自由和保障教师权利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法律观念。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法治国家。法律作为美国文化内在的部分,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异常紧密的联系。如今,法律已成为美国人自身考虑问题的重要方式,法治更是成为维系这个国家的文化根基[12]。同样,法律也贯穿美国高等教育史,并延伸到校园活动的每一个角落。反映到美国大学内部,表现为大学教师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第一反应是举起法律的武器。在这过程中,学术自由、教师的职业权利最终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此外,从法律的角度看,董事会、各种执行官以及其他行政人员理解和坚守他们的权力范围和限度,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形下进行决策和行动,将会对个人和学校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13]。换言之,法律不仅保障了教师的权益,而且限制了行政权力的滥用。
  四、启示
  显然,大学教师地位的提升,关系到教师在大学重要决策中的话语权,是大学能否实现有效治理或“善治”的重要前提。那么,当下中国大学的教师地位如何?无疑,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对失衡的中国大学,除了部分带有光环的教授外,大多数教师在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地位并不高,在许多方面听命于、受制于行政人员。为什么会如此?从根本上讲,这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有一定的关系,因为中国文化的主流正脉是一种政治的文化、权力的文化,有人甚至把这种文化称之为官本位文化。在这种文化下,有时候多见“臣民”而少显“公民”;多见依附顺从而少独立自由;多见集权而少民主,等等。作为一种惰性的力量,它的影响几乎贯穿于一切传统文化之中,它一直支配着国人的行为、思想以至灵魂,成为国人最主要的心理习惯和思维定势[14]。无疑,在这种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文化之下,要改变大学教师与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需要一定的社会转型的时间。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对的一段时间内,部分教师仍然会以“升官”为荣,行政人员在大学的内部治理过程中依然会处于相对主导地位。
  然而,这不等于说,我们只能任由官本位文化支配,而无法改变现状,我们需要一种费孝通先生所言的“文化自觉”,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和自我创建。通过分析美国大学教师地位的变迁,可以发现,正是美国社会四处弥漫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观念,才促使美国大学教师团结起来,“自下而上”地去改变董事会、校长的专权。而后,通过学术自由、终身制等理念的制度化及教师职业权利保护的制度化实现自身地位的提升。因而,基于文化自觉的意识,从社会层面看,需要向全体公众传递民主平等的思想观念,进行公民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唯由此,才能为整个社会形成民主平等的思想奠定坚实的基础。从大学自身的层面上讲,大学作为社会文化的引领者,承担着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社会功能,更应形成一种“文化自觉”。在大学首先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制定大学章程、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等,依法治校、依章管校,以期改变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失衡的状况,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其次,行政人员要自觉自醒地克服官本位观念,明晰大学内部管理的服务对象和主体,积极主动地为教师服务。最后,教师作为一个群体,应依法依章联合起来,充分利用好当前“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有利外部环境,自下而上地争取应有的合法权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自上而下的给予。
  当然,由于各国的国情有别,文化背景各异,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大学教师地位的改变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高等教育如此发达的美国,尚且花了三百多年,大学教师的地位才有了根本性改观,对于中国大学教师地位的改变,我们更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但前景必定会越来越美好。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