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自发端及至规模化发展的今天,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历了沿用本科院校的评聘标准到类型化创新的变革。论文以山东省等省市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变化为例,结合国家对职业教育教师任职资格的新要求,就当下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改革及其意义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面多年沿用本科院校教师的评聘标准,除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外,尤其重视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为国家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类型,教师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教学能力、技术服务能力等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6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高职院校的人事分配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但并未对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评聘工作做出说明和要求。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成为当前高职教育改革的纲领,其中对高职院校教师的评聘工作进行具体要求和说明的有两处:(1)“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2)“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这对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了新的、更具体的要求,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改革高职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提出了方向和思路。
一、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现状
(一)部分省、市依然沿用本科院校教师的评聘标准来评聘高职教师
近年来,伴随着高职教育的规模化发展,高职院校教师成为高校教师队伍中举足轻重的一个群体。但由于制度变革的滞后性,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评审条件,大多数沿用了本科院校教师的评审标准,造成高职院校教师评聘标准与工作实际情况的背离,教师任职的“职业”特色不明显,一定程度上误导了高职教师的发展和研究方向。
(二)强调教师的“教书”职责,“育人”的标准过于笼统
由于沿用了本科院校的评聘标准,对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不难发现,之前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重点关注教师的教学能力,强调教师要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严格规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开设课程的门数、课时数等,对教师的“育人”职责强调的比较少,定量的要求更少之又少。
(三)强调教师的科研能力,高职院校教师的技术服务能力要求少
与本科院校重视教科研能力相同,在评价高职院校教师时过分的强调教师的教科研能力和水平,强调教师在教学改革项目、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发明专利等方面的数量和质量;强调教师在全国正式期刊发表论文的篇数,甚至要求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篇数;强调优秀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数量;强调教师参编教材、教学资料或出版著作的数量等。对高职院校教师面向企业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开展技术服务的能力要求的较少。而熟悉企业一线正是高职院校教师的先天优势。
(四)无法体现“双师素质”教师的能力要求
由于趋同于或相同于本科院校教师的评聘标准,以往对于高职院校教师实践动手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很少,高职教师准入门槛趋同于本科院校,无法体现“职业性”,造成部分教师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过程中照搬照抄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培养的学生实践能力较差,不能适应企业需求。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陈旧和模式化,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教师。
(五)对兼职教师的职称评聘条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目前,高职院校对兼职教师重视聘用,忽视管理和培养,为兼职教师在教师职业化发展的道路上设计和规划的更少。兼职教师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部分省、市虽然提出了将兼职教师的职称评聘纳入教师评聘行列但真正实施的不多。
二、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调整思路
(一)从教育本质出发,制定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高职教育在经历了规模化发展步入内涵发展阶段的今天,教育的职业性特征越来越明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路径被高职教育界广泛认同并深入实践着,由此带来了高职院校教师区别于普通本科院校教师的特殊性和职业性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为此,近年来,许多省、市(如江苏省、山东省等)分别制定了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建立了体现高职院校教师特点和职业要求的评审标准。部分省市如上海市等虽然没有专门下发文件对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进行规定,但也在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的实施细则中,对高职院校教师认定的特殊要求进行了标注和说明。
(二)权力下放,发挥高职院校在教师评聘方面的自主权
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把教师评聘的权利下放至高职院校,为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开辟了新的思路。2014年,浙江省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响应国务院最新文件精神,在制定并下发的《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有步骤地探索建立分类评价、高校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开展院校自主评聘,“到2017年底前,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应全部实现教师各级职务自主评聘”。此举拉开了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大幕。
(三)重视高职教师“育人”作用,体现“教书育人”并重
在已出台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省市文件中,大部分对高职院校教师的“育人”职责做出了规定和要求。要求教师在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外,必须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部分省份(如山东省)还规定了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年限。增加了高职教师参与并指导学生社团、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规定了高职教师完成公开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的场次,提出了教师要在参与学生活动中履行育人职责,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素养和创业创新能力。例如,山东省明确规定要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四)重视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能水平,突出高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高职教师特别是专业教师必须首先是行家里手或能工巧匠,至少是专业实践能力比较强、专业实践经验丰富。因此,在大多数出台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省、市中,无一例外地规定了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例如,对教师企业工作经历或到行业企业兼职、顶岗、调研、培训、咨询或开展技术服务的时间做了硬性规定,对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做出相关规定。对教师主持实训室、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项目建设进行了要求,对教师指导学生实训、开展实践教学、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等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教师自身参加技能竞赛、汇畏、汇演等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汇展、汇演获得奖励等纳入了评价体系。
(五)促进产学融合,重视高职院校教师的技术服务能力
促进产学研发展是高职教育的目标之一。高职院校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高职教师。区别于本科院校教师,高职院校教师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是推动行业企业产品更新、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的重要资源。因此,在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中,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教师技术服务能力是题中之义。大部分省份在新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中,把促进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具备解决相关行业(职业)范围内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等作为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的要求之一。对高职教师承担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参与工程项目、产品开发项目、技术革新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六)逐步建立兼职教师职称评聘的办法
兼职教师的培养是高职教育的难点之一。在兼职教师的教师职业化成长路上,山东省下发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专业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由高等职业学校推荐,参加教师职称评审”,这成为山东省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利好消息。
三、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需协调好的若干问题
(一)解决好新标准与老办法的衔接问题
任何一个制度从无到有,从初创到成熟执行都有一个过程。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改革也同样需要一个过程。作为与教师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一项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在下发新标准的过程中应注意新标准执行的具体时间,让高职院校及教师们逐步消化新标准并按照新标准准备评审资料。因此,新标准的执行尽量不要急转之上,需循序渐进,做好衔接。
(二)把握好基础课教师及部分管理岗位教师执行新标准的情况
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主要针对专业教师而言,但基础课教师及部分在管理岗位任职但参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人员作为高职院校教师群体的一部分,教育主管部门在制定评聘标准时应该变通调整对其实践教学水平、技术服务水平等评聘条件的规定,弱化相关的硬性指标,突出其在文化育人、管理育人中的作用。
(三)扩大职业院校在教师评聘中的自主权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扩大职业院校在教师评聘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这一新的精神和发展思路,必将使全国更多的省市逐步探索并实践“下放教师评聘的权利”,实现高职院校自主评聘。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应该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在评聘计划、评聘过程、评聘结果等各个环节加强监控,规范评聘程序,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高职院校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客观、公正。
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事关教师切身利益,既是提高教师队伍水平的重要检验载体,也是高职院校构建职称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的有力抓手。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的改革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广泛调研,科学制定方案,需要高职院校及时宣贯,规范执行。同时,也需要高职院校教师积极转变观念,调整工作和研究的思路,为评聘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