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国发40号文件),加快发展新经济,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补短板、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我们拟组织实施2016年“互联网+”重大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改办高技[2016]9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国发40号文件),加快发展新经济,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补短板、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我们拟组织实施2016年“互联网+”重大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发40号文件要求,坚持“开放共享、融合创新、变革转型、引领跨越、安全有序”发展理念,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加强对“互联网+”行动推进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聚焦重点,梳理筛选出能够有力重点支撑互联网与制造业、农业、金融、民生、交通、能源等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主要指综合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下一代互联网、移动通信、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面向行业提供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类项目。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建设要面向本行业或本领域与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创新建设运营模式,为行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注重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有效支撑“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二)优先支持我委前期在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区域试点、云计算工程、下一代互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移动互联网及第四代移动通信(TD-LTE)创新发展等工作中推进的重大项目;优先支持骨干企业实施的具有明确市场需求的互联网应用基础平台项目;优先支持为某一行业或跨部门、跨区域提供互联网公共服务的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并已具备一定的市场服务规模。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将项目内容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于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我委不予考虑支持。
(二)请各地方按照“聚焦重点、避免小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每个地方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此前已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其他专项、行动计划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在近年来审计、稽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
(三)请各地方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备案工作,并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1)。
(四)请各地方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存在失信造假的行为,将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五)请各地方于4月25日前将申报项目入库,4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文件和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资金申请报告纸质版一式两份(附送光盘)报送我委。我们将按照《“互联网+”重大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要求,择优遴选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六)本通知仅针对拟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互联网+”重大工程保障支撑类项目。按照我委有关要求,“互联网+”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益民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11大行动应用类项目,拟通过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为主,此次不再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