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科技成果创新,关键在于激发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积极性。在第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措施推向全国以后,新一批改革措施将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加快科技成果创新,关键在于激发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积极性。在第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措施推向全国以后,新一批改革措施将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12月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区域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开展了先行先试。去年第一批13项改革举措已推向全国。会议决定,再将新一批23项改革举措向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更大力度激活创新资源、激励创新活动,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向全国推广的主要举措当中,以股权持有、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是一大亮点,这有助于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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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科技企业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推向全国的促进创新改革举措当中,首先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
其次是要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为中小科技企业包括轻资产、未盈利企业开拓融资渠道。为此将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可约定按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开发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降低创新主体的侵权损失。
除此以外,会议还要求完善科研管理。推动国有科研仪器设备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实现开放共享。建立创新决策容错机制。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丁一凡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创新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比如制造业的升级换代需要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创新,构建开放型经济政策也需要创新。通过创新,可以快速提升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并增强经济竞争力。
“当前我国产学研离深度融合还存在很大差距,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合作还存在制度障碍,如科研人才的流动、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等。允许有条件持有股权是从收入待遇方面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丁一凡说。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2015年我国修订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研人员以入股的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给出了更有力的激励措施。
在2015年以前,以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入股企业,科研团队只能占到30%左右的股权比例,剩下的70%归属于科研人员所在的国有科研单位;而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研团队可以直接占到50%的股权,如果是离岗创业,还可以追加到70%。而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允许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将进一步丰富激励方式和机制。
试点举措将向更大范围推广
会议要求,将原先在个别区域试点的3项改革举措,推广到先行先试的全部8个区域,包括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允许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
会议要求,要加强对上述分批推广和其他先行先试改革举措的跟踪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促进改革深化,更大发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记者注意到,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区域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其中,在创新创业政策环境方面,《通知》要求,强化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事业单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而在外籍人才引进方面,《通知》规定,简化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流程,新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的申请渠道等2项改革举措,进一步破除外籍人才在我国就业创业的政策障碍。
本次常务会议对试点内的举措向更大范围推广作出了进一步部署。包括再将新一批23项改革举措向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将原先在个别区域试点的3项改革举措,推广到先行先试的全部8个区域等。
丁一凡认为,近年来,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果丰硕,形成了跟跑和并跑并存、一些领域领跑的新格局。但与世界科技强国相比,我国科技基础仍显薄弱,尤其在产研融合、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把试点内的举措向更大范围推广,一方面检验政策的可执行性,另一方面,能让更多科研人员享受到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