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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如:相关方利益有保障,产教融合更久远

2018-01-09 13:37:00 责任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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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产教融合之所以较多地停留在表层难以深入,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方的利益关切没有得到很好保障,根源在于体制障碍。

  长期以来,产教融合之所以较多地停留在表层难以深入,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方的利益关切没有得到很好保障,根源在于体制障碍。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对产教融合相关方(学生、教师、学校、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社会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等)的利益保障进行了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协同育人体系中相关方的利益保障得到明确
 
  对学生而言,关注点集中在安全和报酬方面。安全问题会影响到学校和企业,特别是企业安排学生进行生产性实习实训的积极性。《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对于实习报酬,《意见》提出,“保障学生享有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
 
  对企业而言,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安排专人指导也会产生一部分劳务费用。《意见》明确规定,“通过探索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直接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对于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提出“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利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等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引导银行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产品,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等。
 
  对教师而言,《意见》支持企业人员到学校任教,并鼓励探索产业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允许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对于专业教师,则提出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办法,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对相关社会机构而言,《意见》允许和鼓励高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
 
  对学校而言,《意见》除明确允许学校以购买服务的形式获取企业教育资源外,还明确提出优化政府投入,特别是拨款机制。
 
  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棘手问题得到破解
 
  近些年,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范围、形式都有了较大改变。但是教育管理的体制与方式并没有发生转变,相关审计机构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规范学校行为,一些学校在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过程中很容易陷入迷茫和畏首畏尾的状态。
 
  《意见》明确了学校在产教融合中可以采取的形式和选用的工具,同时强化了企业责任,重视行业组织和社会机构的参与,界定了企业、行业组织参与产教融合的方式:政府或学校的服务购买,校企的共建共赢,财税减免与融资支持。这些支持方式的明确,破解了校企合作中的一些棘手问题,为相关方以利益为纽带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提供了稳固的政策基础。
 
  依靠利益机制而不是道德性鼓励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是重大的进步。
 
  税收财政政策需细化真正调动企业积极性
 
  利益机制的设定使政府和学校在与企业谈判时,有了更多授权和合作方式的选择,但这些利益是否对企业,尤其是骨干型企业有足够的吸引力则值得考虑。如果把企业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法律责任,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可能会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谈判优势。
 
  《意见》提出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的示范带头作用,如何监督这些企业履行相应责任?相关部门如国资委,是否能把国企履行校企合作育人的责任作为对企业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呢?
 
  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是调动企业积极性的重要工具,《意见》对金融政策有较详细的列举,但税收和财政方面的政策还有待丰富与细化。一些国有大企业举办的学校,呼吁把企业教育费附加返还给所办学校以鼓励继续办学,但《意见》并没有明确。
 
  《意见》提出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以往相应政策难以落实的很大原因在于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要想使《意见》提出的税收减免得到有效执行,还需要国家税务部门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在国家出台校企合作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之前,《意见》对于推进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在产教融合中实现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这些院校的科研与产业相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加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我国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者:郭建如,系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研究所教授,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客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