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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乐山:制度创新打出校企合作“组合拳”

2018-04-11 10:24:57 中国教育报 责任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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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日前,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这是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要求的一份方向性、基础性、全局性行动指南,与此前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共同形成了职业教育领域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政策“组合拳”与路线图。《办法》更加强调问题导向、制度创新更加强调促进、规范和保障。

 
  一、看沿革:国家层面校企合作政策的延续与创新。
 
  校企合作始终是职业教育政策关注的重点,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校企合作促进政策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肯定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的育人模式;2016年中央深改组要求,尽快印发有关校企合作促进政策文件;2017年“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分别就实行与推动校企合作提出具体要求政策指导,释放校企合作政策“组合拳”信号。
 
  每一次制度设计与创新,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理念深入人心,也促进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创新,并频频向行业、企业提出融合发展要求。《办法》既是经验总结又是系统部署,构建了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以广泛、多边合作为基础,综合协调同参与、共创新,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落到实处、引向深入。
 
  二、看现状: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合力尚未完全形成。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等多个层面存在问题,合作中的旧问题,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在跨部门跨领域上表现最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政府自身对如何发挥主导作用认识不足,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度以及政府参与校企合作治理机制有待健全。
 
  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权限不明确,行业组织的统筹、指导、推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行业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制定中的指导作用与能力尚待提升,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监督机制有待健全。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内驱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社会责任意识不够,校企合作对企业发展显性作用不突出,作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体现不够。
 
  学校品牌创建意识不够,合作机制建设不健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不足,技术服务能力较弱,整体水平有待提升。
 
  这些问题是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障碍,参与各方对校企合作制度顶层设计改革诉求迫切,需国家层面统筹考虑解决办法,并进行整体推进。而《办法》便是应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之法,把“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作为总体要求,明确了校企合作定义、机制,并规定了校企合作目标原则、组织形式、合作形式、主体资质、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师资建设、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内容。
 
  三、看促进:十五条激励政策改变思想和行为。
 
  《办法》提出15项促进措施,涉及跨区校企合作、政府产业规划、人才流动、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多个方面,在措施背后有着明晰的实施策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这些新鲜的改革动作,意味着面向校企合作的激励制度的逐步完善与全面覆盖。
 
  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避免重视行政性指标的显性数据而忽视过程性、实效性评价,应结合人才培养质量来评价校企合作,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价。
 
  四、看规范:七种合作形式更全面更具操作性。
 
  六部门在规范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形式、措施、监督办法等方面有着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7种形式的合作。合作形式的规范性确立了校企合作的新理念,并将影响未来合作的具体实践,产生教学、科研、成果转化的集聚效应。不仅如此,《办法》提出通过校企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进行规范实施,这就使契约层面的校企关系得到进一步稳固。
 
  五、看保障:明晰多方联动是关键举措。
 
  其一,教育部会同多部委联合制定,重视组织实施。《办法》提出31项具体内容,涉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三个层次,多个部门,表明促进校企合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协调工作机制,有利于形成职业教育发展的氛围。
 
  其二,《办法》通过校企合作机制明晰了校企合作的实施主体,尤其强调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从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凸显企业利益诉求与保障,到引导主动参与,再到找准校企利益结合点,构建校企责任与利益共同体,使企业成为重要资源投入方、主动参与方与成果分享方,建立了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有效保障。
 
  其三,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制度上引导企业转变合作观念,主动承担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
 
  其四,强调学生保障。通过三方协议、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进等保障学生安全与权益。
 
  (作者系南京金陵高等职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