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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 贺文瑾: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动力思考

2018-07-06 14:46:37 《教育与职业》 责任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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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成为制约校企合作深入开展的短板之一。借鉴国外经验,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视角出发提升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是一个很好的突破口。文章通过分析当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社会责任现状,从社会舆论宣传、政府评估监督、奖惩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全面激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性的建议,以期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动力。

  作者简介:孙健(1977-),男,江苏镇江人,江苏理工学院职业教育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后;贺文瑾(1970-),女,江苏丹阳人,江苏理工学院职业教育研究院研究员,博士,江苏 常州 21300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基于行业协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5YJC880067)、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重点课题“江苏大型企业集团参与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B-a/2015/03/005)和2015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5JYB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7)18-0020-05
 
  一、企业社会责任
 
  1.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源于20世纪20年代,最早由英国学者谢尔顿(Sheldon)于1924年提出。他认为任何企业对于社会发展都具有相应的道德义务,强调作为社会成员的企业应该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的义务,与社会共同发展。自此以后,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并推动社会责任理论不断完善和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企业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体,其经营活动要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一致,在获取生产利润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对所有者负责,还要对消费者、员工、所在社区负责,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①。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企业行为的一定弥补与修正,能够将企业发展与自然、经济和社会进步有机融于一体。
 
  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某一时期在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等方面的责任”②。广义的社会责任主要涉及社会道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大体上包括了企业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慈善责任、伦理责任四大综合责任。与广义的社会责任相比,狭义的社会责任的范围缩小,指向更加具体,仅包括慈善责任与伦理责任。本文所称的社会责任是指狭义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创设于企业经济责任之外、独立于企业经济责任并与经济责任相对应的另一类企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③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进行良知、道德的示范,而不是纯粹的利益交换。它要求企业摈弃以利润为唯一目标的价值观,将目标置于经济利润最大化之上,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双赢,从被动承担到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从不自觉地适应到自觉地改变,直到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经营战略和发展框架。
 
  2.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经济舞台上的地位越来越显著。我国企业逐渐具备了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能力,这要求企业以一种对社会发展负责的姿态立足于社会。如果将企业应当承担的所有社会责任进行列表,其中必然包括职业教育责任这一选项。职业教育与企业的联系非常紧密,职业院校处于技术技能型人才“产业链”的“生产”环节,而企业处于“消费”环节。按照获利回报的原则,企业理应肩负起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责任。然而,从目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总体的社会责任感仍处于较低水平,行之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尚未建立,尤其是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责任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导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不尽如人意。为了更好地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动力,有必要从社会责任的视角出发,深入分析我国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动力,分析制约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因素,研究如何更好地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全心全意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动力。
 
  二、社会责任视角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动力的现状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动力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包括经济因素、制度因素和道德因素等。当前较多文献从经济或者制度等角度分析企业参与的动力,从道德角度分析得较少,尤其从社会责任角度分析得更少。其实,国外的长期经验表明,社会责任是一个很好的角度,在本质上更接近企业的参与动力。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分析社会责任视角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动力的现状,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方式,从2016年11月开始到2017年3月结束,共调查企业350家,发放问卷350份,回收问卷338份,未能回收问卷12份,其中有效问卷331份,问卷的有效回收率为95%。调查的方式为现场调查。研究人员在招聘会组织方的帮助下,参与了多场江苏地区的大型招聘会,将问卷发给企业招聘人员。参与有效问卷回答的企业中,有133家小型企业、122家中型企业、76家大型企业。
 
  1.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各个主体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和多元化,使得企业在实现自身目标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社会责任。在“贵企业是否清楚知道企业社会责任”选项上,选择“完全清楚和有点清楚”的比例占34%,选择“有点不清楚和完全不清楚”的比例高达57%,这表明多数企业尚不清楚企业的社会责任,对社会责任了解不够,更谈不上理解自身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应尽的社会责任。当前很多企业依旧把校企合作看作职业院校的责任,将人才培养问题完全归结于学校工作不力。这表明,企业对自身职业教育责任的认知不够,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从事低端产业,技术含量低,长期依赖于“低技能、低工资”的生产模式,缺少社会责任和社会担当。在“贵企业是否认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选项上,选择“完全同意和有点同意”的企业占23%;选择“有点不同意和完全不同意”的企业占67%。中小型企业在“有点不同意和完全不同意”的比例远远高于大型企业,达到89%。有部分中小型企业经营者认为,社会责任是大企业集团的事情,自己的企业无须也无力承担社会责任。
 
  2.问题的原因。分析问卷发现,当前很多企业都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于自身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责任认识还有局限。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责任氛围欠缺。要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动力,就要在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责任氛围,而当前社会上却没有形成相应的舆论氛围,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没有形成舆论共识。媒体更多地关注企业在公共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较少考虑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问题,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的责任也很少关注。整个舆论界对企业承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没有发挥导向、约束和监督作用。在“贵企业是否认同在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时,能够感受到舆论压力”选项上,选择“完全同意和有点同意”的企业仅占15%。这说明,当前社会新闻界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舆论压力,企业在履行校企合作责任时的动力自然缺乏。
 
  第二,政府评估监督体系尚未建立。一项名为“企业社会责任公众评价”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认为政府部门是造成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第一责任人,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强调和推进滞后”④。政府对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应具有强制约束力。然而,政府部门还没有建立评估监督体系,也没有完全掌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地方政府对企业参与社会责任的监督失灵。在“贵企业是否认为政府对于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进行了有效监督”选项上,选择“完全同意和有点同意”的企业仅占11%;而选择“有点不同意和完全不同意”的企业占81%。这表明当前政府部门在有效监督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方面存在严重缺位,导致企业参与动力不足。
 
  第三,奖惩机制不完善。虽然有学者提到企业应履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但仅停留在号召层面,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表现为没有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奖罚不分明;税收、信贷、利益分配等配套机制尚不健全,没有明确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所承担的后果;没有明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应如何弥补等。由于缺乏完整的奖惩机制,企业很可能会消极履行或拒绝履行社会责任。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企业动力不能得到充分调动,主动履行校企合作责任的企业越来越少。在“贵企业是否认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能够得到相应的奖励”选项上,选择“完全同意和有点同意”的企业仅占23%;在选项“贵企业是否认同不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会受到相应惩罚”上,选择“完全同意和有点同意”的企业仅占12%;而选择“有点不同意和完全不同意”的企业高达78%。这也说明当前奖惩机制的不完善,难以对企业产生激励效果。
 
  第四,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造成我国企业缺乏履行校企合作责任的原因很多,但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然而,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部分法律法规也仅仅原则上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在“贵企业是否清楚知道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选项上,选择“完全清楚和有点清楚”的企业仅占25%;而选择“有点不清楚和完全不清楚”的企业高达68%;在“贵企业是否认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选项上,选择“完全同意和有点同意”的企业仅占21%;而选择“有点不同意和完全不同意”的企业高达57%。
 
  三、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强化
 
  当前多数企业对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缺乏认识,自我觉悟不够,仅仅关注当前的经济利益,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有必要通过社会舆论、政府引导、法律规范等多重路径,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让企业将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看作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要由外部因素来驱动并推动内生力量的启动,采取措施向企业施压,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使企业对待社会责任的态度由“漠视被动到自觉主动”转变,认可程度大大增强,从而最终提升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履行社会责任的力度。
 
  1.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在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完全靠自身的觉悟,也需要社会舆论的长期熏陶和宣传。大众新闻传媒应当肩负好社会责任的宣传工作,为推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企业校企合作责任意识,使企业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自愿地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经营战略,把履行社会责任看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大众传媒需要经常报道国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大力宣传国内企业在职业教育领域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事迹。大型企业集团由于自身形象塑造的需要以及社会的压力,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因此,社会舆论应从大型企业集团入手,树立宣传典型,以大型企业集团为榜样带动一批中小型企业,影响和引导中小型企业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在全社会形成一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热潮。同时,应曝光逃避校企合作责任的企业,形成道德约束力,对逃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的企业进行谴责,形成全社会道德批判的压力。另一方面,通过舆论宣传,提升企业的社会声誉和地位,使积极履行校企合作责任的企业能够真正获得行业、社会的认可,使企业经营者能够产生自豪感和荣誉感。同时,由于良好的社会声誉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这又进一步激发了企业履行校企合作责任的动力,能够让企业发自内心地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积极主动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2.建立政府评估与监督体系。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政府是保证实现企业履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的第一主体。首先,政府需要对企业履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选取简洁的评估指标并易于获取和测量。同时,应权衡行业差异和企业发展阶段的异同,提高评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可行性。另外,应确定严格的评估程序,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标准,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其次,政府必须积极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企业履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及其配套规范,最大程度地激发企业履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制度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将企业履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的内容囊括其中,合理设计审计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并不断修正和完善。另外,对相关审计和信息披露具体内容做出细则规定,使得政府能够对企业履行校企合作责任情况予以正确评价和监督。最后,政府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参与对企业的评估和监督,建立企业履行校企合作责任的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由于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有着比政府更天然的联系,可以弥补因政府失灵所造成的监管真空,因此,可以将部分评估和监督权下放到行业协会,从而更好地发挥相应的监管职责。
 
  3.完善奖惩机制。奖惩机制的模糊缺位使得企业在履行校企合作责任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例如,有些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付出很多但未能享有应得的利益,而有些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却实实在在地享有职业教育资源及相关收益。因此,奖惩机制的完善能够促使企业逐步建立稳定的行为模式,奖罚分明,通过强化机制和纠错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履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的动力。在“贵企业认为奖惩机制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选项上,选择“非常大”的企业占67%,选择“有点大”的企业占33%,这说明所有企业都认同奖惩机制对企业的激励效果。
 
  在履行奖惩措施时,一方面,要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褒奖。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优先享受相关配套激励政策。优先解决积极履行校企合作责任企业的贷款、融资问题,实行税收减免、财政支持等优惠措施,对企业投入的实习基地建设以及其他校企合作费用也应税前扣除,让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真正得到好处和实惠。另一方面,必须对有悖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惩罚。例如,对于逃避、拒绝履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的企业,应给予相应处罚;对有条件而消极应对的企业要加重惩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以加大企业回避校企合作责任的成本。
 
  4.健全法律法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倡导者、美国学者大卫·施沃伦博士强调“要使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不仅要靠道德自觉,还要靠外在约束,主要是政府强制和法律规范”⑤。在“贵企业认为是否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选项上,选择“完全有必要和有点必要”的企业占96%。这既表明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也表明绝大多数企业非常期盼健全法律法规的出台。当前有关法律规定仍停留在框架性层面,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于具体事项缺乏明确界定,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也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配套的规定,更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法律。
 
  企业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能否真正履行,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而且应有多部法律法规予以配合,通过立法强化形成企业的责任意识,让企业履行校企合作责任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同时,应将分散于诸多法规中有关企业履行校企合作责任的内容进行归纳提炼,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建议先单独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校企合作促进法》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文本,界定清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通过立法明确企业的校企合作责任,夯实法律基础,更好地激励企业积极主动承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
 
  综上所述,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责任是一项系统而长期的工程,需要社会舆论、政府、奖惩机制、法律法规体系等多管齐下,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大程度地引导、激励企业履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责任。
 
  注 释:
 
  ①张彦宁。中国企业管理年鉴[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0:78.
 
  ②Carroll & Buchholtz.Business and Society:Ethics and Stakeholder Management[M].Cincinnati:South-western Publishing Co.,2000:35.
 
  ③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9.
 
  ④刘建辉。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谁之过?[J].经济,2006(6):44.
 
  ⑤陈静。从企业的社会责任看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J].知识经济,20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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