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强是一位来自科研院所的全国政协委员,无论是在科研一线,还是担任航空工业制造院的总工程师、院长,30多年经历过很多令人惋惜的事情,比如,科研成果研究出来申报奖项以后便束之高阁,科研经费的使用限制太多,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成果得不到及时灵活的激励等等……因此,李志强每年提交的提案大都与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
李志强是一位来自科研院所的全国政协委员,无论是在科研一线,还是担任航空工业制造院的总工程师、院长,30多年经历过很多令人惋惜的事情,比如,科研成果研究出来申报奖项以后便束之高阁,科研经费的使用限制太多,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成果得不到及时灵活的激励等等……因此,李志强每年提交的提案大都与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让打酱油的钱可以用来买醋
去年两会,李志强经过长期的思考和周密的调研,提交了两份提案,一个是关于加快落实财政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的建议;一个是关于提升高端工艺装备的成熟度,增强航空工业自主保障能力的建议。这两份提案都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答复,并分别得到落实。尤其是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李志强高兴地说:“这表明我的建议得到了肯定,我们过去‘买酱油的钱现在就可以用来买醋’了!像我们这样的科研院所,每年从政府和军方获得大量的科研经费,以前为了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理,加入了很多条条框框的限制,经费主要用来购买材料、专用设备等硬件,且不能超越预算的科目比例,能用于激励参研人员的经费是少之又少。其实,科技创新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把钱花在激励创新者身上,这就是间接费用的范畴。间接费用比例过低,就没有更多的经费可以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科技创新归根到底得靠人来完成,所以我非常期盼如果中央预算管理的各个渠道都能尽快落实这项政策,这将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大大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让市场为科研成果“定价”,让科研人员分享转化红利
今年两会,李志强重点关注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议题。
自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来,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了大量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探索与实践,据公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快速增长,转化质量持续提升,科技创富效应凸显。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了中国制造的技术含量与附加值,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对建设创新型经济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转化法》里边有很多放宽政府管理职能的‘松绑’内容,是实实在在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比如说,《转化法》明确规定,无论是转让许可,还是股权作价投入获得的收益都要以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人员。《转化法》实施以来,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已经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航空工业从2017年开始试行以分红的形式让科研人员共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实施这个办法,航空工业制造院一名科技人员一年获得分红收益30多万元,这对于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去年年底集团公司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科技成果可以作价投资、转让分红等,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成果转化的收益,这是对科研人员和市场的双重尊重。”
但是,李志强也发现,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还存在配套政策修订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影响了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
“《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但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所有国有资产的出让都必须要以评估为基础,这是另一套程序。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也是国有资产,要转让就必须去评估。但是由于科技成果具有不确定性,评估比较困难,而且程序复杂。对于谁都没见过的一项新技术,谁也不能预计其十年以内能创造多少收益。慢慢的,就会出现两种后果,一是评估环节形同虚设,交易双方形成一个价格,交给有资质第三方机构照着做,这样的资产评估没有任何意义,起不到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作用;二是科研成果价值评估更加趋向复杂化,《转化法》的执行被打折。事业单位负责人出于风险考虑,一定会选择按照最严格最复杂的方式进行科研成果的价值评估,这就使得整个效率非常低下,价值取向也发生变化。”
李志强认为:对于事业单位而言,科技成果不能及时转化,才是最大的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李志强希望能够采取协议、竞标、挂牌等市场机制确定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仅仅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完全可以采取过程监督的方式同步进行。
为此,今年两会,李志强提交了《关于完善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措施的建议》的提案。他建议,明确将科技成果的定价权下放到成果持有单位,让成果持有单位、也就是转化主体成为评估主体。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中,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确定价格的过程中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及评估方式”,降低科研院所成果转化的门槛,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最大程度、最方便快捷地将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到市场,进行产业化,提升全社会生产力,实现军民大融合、社会大发展。
李志强认为,好的法律和政策,需要强有力的执行。为此,他建议,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联动机制,保障规章制度依法修订落实的及时性;加快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为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供完善的政策环境。“用统一的制度保障,打通创新链和产业链,定能让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充分涌流,也能促使我国的科技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