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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个人观点

2019-12-10 13:29:57 中国教科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 韩倩 责任编辑:艾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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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与原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所涉内容更为全面、多元和立体,更完整地勾勒出新时期职业教育的发展蓝图。

  为了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与原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所涉内容更为全面、多元和立体,更完整地勾勒出新时期职业教育的发展蓝图。

 
  此次修订的意见稿亮点众多,不仅在开篇即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内涵,强调了作为不同教育类型的职业教育具有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规定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实施原则,而且从举办机制、管理体制、体系框架、制度支撑、教师教育体系、质量评价机制、办学自主权、经费投入机制等方面指明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既有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也有质量评价保障和奖惩措施,可以说,此次《征求意见稿》很全面地体现和关照了近年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领域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例如师资队伍建设中的教师编制和专业教师紧缺问题、产学合作中的学校一头热问题、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开展社会培训等问题,此次职教法的修订是使职教人颇感振奋的重大举措。
 
  作为法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晰了责任主体,明确了权利义务,强化了法律责任。在权利义务方面,明确“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公民从事特定职业有接受相应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五条);明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参与、支持和开展职业教育,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六条)”;明确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第四十四条)。在权力职责方面,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责,明确了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和职业学校的职责。
 
  从性质上来讲,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还有其规范性和概括性。《征求意见稿》单独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了权利、义务和职责,体现了立法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关涉职业教育的方方面面,但是其概括性仍有改进的空间,作为一部法律修订草案而非政策文本,应该体现出更为鲜明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