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职业发展   成就出彩人生
地方分站:
当前位置:首页 > 焦点栏目 > 行业企业 >

校企合作要走深 政策供给不能少

2022-08-17 10:16:00 光明日报
分享到: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开始实施,这是该法颁布26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职教法篇幅几乎达到原法的三倍,对职业教育的定义、实施、主体、保障、责任等各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中,第四条包含“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内的七个“坚持”、一个“贯彻”,界定了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基本范式,第四十条则进一步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从逻辑上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应有之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既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形式,也应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优势所在。然而现实中,产教融合任重道远,校企合作起起伏伏。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开始实施,这是该法颁布26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职教法篇幅几乎达到原法的三倍,对职业教育的定义、实施、主体、保障、责任等各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中,第四条包含“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内的七个“坚持”、一个“贯彻”,界定了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基本范式,第四十条则进一步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从逻辑上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应有之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既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形式,也应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优势所在。然而现实中,产教融合任重道远,校企合作起起伏伏。

 
  中国近代职业教育先驱黄炎培先生在《提出大职业教育主义征求同志意见》中讲到,“只从职业学校做工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只从教育界做工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只从农、工、商职业界做工夫,不能发达职业教育”。仅凭学校、教育、产业办不好职业教育,必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由行业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举办,其中行业部门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是职业教育办学的主要形式。1980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指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势在必行,要使国家办学与业务部门、厂矿企业、人民公社办学并举”。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但国有企业仍是中流砥柱。这一时期,行业部门和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与政府举办的无异,办学成本绝大部分由行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重心和主体均在中职,国家制度的优势保护和保证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随着国企改革深入,国企办学作为企业办社会职能开始被剥离。1999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2003年,成立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促进了国企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国企改革、剥离办社会职能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将企业所办学历职业教育简单计作“学校”一刀切地剥离。现行职教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而拥有丰富职教资源、起到风向标作用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却在快速退出职教办学,部分资源流失或闲置。
 
  好在近些年来一刀切的政策有所松动,一些地方在支持行业企业办学方面作出了很好探索。202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地方国企举办的公办性质职业院校大部分得到了当地公共财政的支持。
 
  当然,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可以有多种形式、多样选择,让有意愿有能力有需要的企业能够顺利、方便地举办职业教育,应当成为公共政策制定和完善的目标。当前,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还面临一些困难:一是“合法合理性”问题。教育政策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与产业政策剥离行业企业办学长期并存,剥离行业企业办职业教育至今没有叫停,一些学校仍被当作企业内部的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二是办学经费问题。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国资办学按公办学校管理、公办标准收费,但除个别中央部门所办学校外,职业院校均由地方财政支持,中央企业在地方举办的学校无法获得地方财政生均经费补贴,企业投入又没有出处。2011年第三次修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虽明确,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由教育部门根据其办学情况酌情返还,但由于没有实施细则,大部分地方没有落实。三是学校能力不足问题。市场背景下,校企合作只有“双赢”才能长久。但绝大多数职业学校,除了毕业生,能给合作企业带来的“收益”寥寥无几。就业方面长期的买方市场使得企业缺乏主动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无论如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都是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城市的遴选,彰显了国家推动应用型教育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道路的决心。新修订的职教法更是充实了大量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的内容,涉及岗位设置、办学经费、教育费附加、税费优惠、政府补贴等方面。
 
  应该说,国家支持行业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的方向是明确的。在教育部门的倡导和项目推动下,学校层面的校企合作总体上也在持续推进,但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吻合度、学生知识能力素质与岗位要求及支持学生可持续发展的匹配度、职业院校服务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的能力仍很不理想,需要各级教育部门和职业院校加快提升。就产业政策而言,趋势向好、供给不足,与社会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国家层面操作细则的缺失致使公共政策的促进作用不明显。我们期待在国务院职业教育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国家相关部门继续加大操作性强的政策供给力度,促进国家法律、中央意见更好地落实落地,大幅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作者林宇系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

更多>>培训动态
更多>>微博秀
扫描二维码,关注更多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