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新法”)将新世纪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影响深远。深刻领会新法精神,科学把握其重点要义,对职业教育战线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意义重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新法”)将新世纪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影响深远。深刻领会新法精神,科学把握其重点要义,对职业教育战线依法办学、依法治教意义重大。
优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是立足点
长期以来,社会上将职业教育理解为分层教育,是比普通教育低一个层次的教育。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首次在国家政策文件中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社会层面逐渐达成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的共识。新法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一脉相承。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并在整个法律条文中一以贯之。这将有利于形成社会共识,纠正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
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是切入点
新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一方面促进国家部门协同,形成更大合力,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把实践中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法定化,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还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激发地方改革活力,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优化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职责,统一管理部门,统筹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
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新法提出要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规定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专业、选编教材、设置学习制度、调整修业年限、选聘教师等;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构建多元办学格局是增长点
新法围绕“政府统筹管理”和“社会多元办学”两个关键词,一方面强化政府和办学主体对职业教育的条件保障,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经费投入与发展需求相适应,政府应当落实职业教育经费;企业层面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新增法律责任一章,明确政府、企业、学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律刚性和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另一方面,聚焦构建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对深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作出明确要求。
在功能定位上,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在作用发挥上,提出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在社会责任上,强调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应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在激励引导上,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等。
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突破点
新法提出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在纵向贯通上,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向上可以延伸到本科,法律也为延伸到本科以上教育层次留下了空间,向下要融入基础教育,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同时,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在横向融通上,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新法特别提出职普相互融通和职普分类协调发展,这是对我国教育结构政策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体现了各级各类教育都要优质均衡发展的治理理念,也为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深化职业教育评价改革是发力点
新法围绕教育评价改革的关键环节,系统设计,全面推进。在考试招生方面,明确“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为加快推进“职教高考”改革提供了法理依据,在法律上保障了职业学校学生接受高层次职业教育的权利。
在质量保证方面,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规定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社会氛围方面,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作者:张青山,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