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共同体名称为:现代职业教育科教融汇共同体(Sci-Tech and Education Integration Community of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是由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相关工作的高等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应用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共同体名称为:现代职业教育科教融汇共同体(Sci-Tech and Education Integration Community of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是由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相关工作的高等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应用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 本共同体宗旨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团结、调动、组织热心从事和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社会力量,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协同创新,交流展示高职教育在深化职教改革、“双高”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验成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共同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共同体接受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科技日报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任务范围
(一)组织搭建“产、学、研、训、创”五位一体的政产学研协同的新机制新载体新平台,围绕人才培养、科技攻关、技术服务、智库咨询等功能定位,探索科教融汇的经验和模式,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促进高职院校科研成果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和人才需求的高效精准对接,服务于教育强国、人才强国、科教
兴国等国家发展战略。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标准制定、教育评价、项目评估、表彰奖励,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座谈会、年会、展览展会、竞赛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三)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科教融汇宣传、典型经验推广,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四)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科教融汇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锻造中国职业教育新型智库,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普及职业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科学研究动向,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成果评价、认证与成果推广、发布等活动。
(六)开展与本共同体宗旨一致的相关社会服务活动。
任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
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单位、执行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顾问和秘书处。
理事长单位、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顾问采取特邀制,理事单位实行入会申请制,秘书处设立在科技日报社融媒体专业学科实验室。
理事会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在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单位联席会议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长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包括理事长单位、执行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秘书处,会议由理事长单位负责召集,也可委托执行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召集。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长单位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换届结果需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科技日报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理事单位资格
(一)理事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包括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行业教育学会;从事或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其他高等院校;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服务机构;举办、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机构。
(二)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3.出具理事单位证明。
(三)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主办、协办、承办、参加本共同体组织的活动;
2.获得本共同体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共同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共同体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共同体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共同体合法权益;
4.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五)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六)理事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 秘书处
主要职责: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参加理事长单位联席会议,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八条 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是本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以及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九条 章程修改程序
对本共同体章程的修改,经理事长单位联席会议审议后,提请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共同体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