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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E 学术 | 郭建如: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责任与激励:基于新《职教法》的分析

2023-08-24 10:09:00 北京高等教育 郭建如 责任编辑: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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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参与一直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梳理我国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政策的演变,重点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新《职教法》)的相关内容,指出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已从合作伙伴、产教融合的重要主体发展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已从承担社会责任、获得经济利益,演变为履行法律责任与兼顾经济激励。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相关责任的明确以及对企业履行责任的激励,为新发展阶段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推进提供了新机遇。

  摘要:企业的参与一直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梳理我国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政策的演变,重点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新《职教法》)的相关内容,指出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已从合作伙伴、产教融合的重要主体发展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已从承担社会责任、获得经济利益,演变为履行法律责任与兼顾经济激励。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相关责任的明确以及对企业履行责任的激励,为新发展阶段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推进提供了新机遇。
 
  关键词:企业;职业教育;作业;责任;激励;新职教法
 
  作者简介:郭建如,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

 
  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发展不同阶段的演变
 
  职业教育关乎就业、民生与经济发展,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尽管没有哪种职教模式能够适应于全球每个国家,但普遍认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越深,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质量就越高,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作用就越强。在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在不同时期有所差异,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时期: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业企业办学时期;高职示范校建设蜜月期;后示范校的停滞期 ;大职业教育阶段的制度重构期。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行业主管部门主管职业教育,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大多办有技校,甚至职工大学,校企一家,不存在校企合作问题。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办学被当成影响企业效益的“包袱”,职业学校纷纷被剥离,划转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企业属于不同部门管理,校企合作问题逐渐呈现出来。世纪之交,高等教育大扩招,高职教育获得蓬勃发展。为解决培养与就业“两张皮”的问题,教育部在 2006 年到 2012 年启动高职示范校建设,推动校企合作,企业成为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合作伙伴,取得重要成效。但因为影响企业积极性的体制与机制问题并没有解决,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难以深入,在后示范校阶段陷入到某种程度的停滞状态。
 
  2017 年 10 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和政府随之推出一系列政策,不断提升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职业教育进入大职教的制度重构期。2017 年 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包括拓宽企业参与办学的途径、深化“引企入教”改革、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等 ;特别是,明确企业利益保障方式和渠道,构建校企长效的合作机制。例如 :允许政府和学校采取直接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企业提供的课程包及其他服务,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对产教融合型企业采取财政、税收、土地信贷等一揽子的支持方式等。此后,又经过近两年的努力,2019 年 10 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城市和产教融合型行业,希望以城市为节点、以行业为支点、以企业为重点,发挥城市的承载作用、行业的聚合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推动产教融合。
 
  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若干意见》认识到要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让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就必须考虑企业利益,而不是停留在宣传上的鼓励与倡导,这是重大进步。但面对掌握着重要职业教育资源的企业,职业学校未必能拥有相对等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实力。特别是骨干企业,未必能够看重与职业学校合作获得的有限利益。如果能够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定责任,并从企业最关心的切实利益出发触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可能有助于改变职业学校在企业合作中的窘境。经过多年努力,2022 年,已颁布 26 年的职业教育法进行了大修,新《职教法》于2022 年 5 月1日实施。该法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以及激励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和空间。
 
  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与责任的法律规定
 
  1.企业是重要的办学主体
 
  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企业作为重要办学主体的作用逐步得到了认识和重视。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程度。新《职教法》则明确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新《职教法》第9条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这一规定蕴含着对职业教育发展历史经验与教训的总结,也是对职业教育现实的清醒认识。在当前,提高产业工人的技术技能水平,是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技能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企业责无旁贷。同时,只有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才能够有效破解校企合作的困境。
 
  新《职教法》第26条规定,“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25条对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第40条还进一步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相对于其他教育领域,职业教育领域对企业办学的开放力度是最大的。这是因为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教育,职业教育与企业的需要关联度最大,且企业天然拥有职业教育所需要的知识、技术、师资、资金、设施和场地等重要资源。
 
  2.企业是重要的教育主体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企业不仅仅是职业教育重要的办学主体,而且还是实施教育的重要主体。新《职教法》第15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一,企业对本单位的职工或者是准备招用的职工,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新《职教法》第24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在学徒制教育中,企业承担着关键的教育任务。新《职教法》第30条规定,国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尤其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一定规模的企业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学徒制是校企合作深度培养的一种形式,此外,订单式培养也是校企合作的常见形式。
 
  第三,企业作为教育的重要主体,还体现在企业担负着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实训的重任。实习实训是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新《职教法》第50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此外,企业还可以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新《职教法》第16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3.企业是职业教育重要的参与者
 
  新《职教法》第4条在关于职业教育实施原则中提出七个坚持,“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就是其中之一;第6条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40条在涉及职业教育活动时强调,“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可以看到,新《职教法》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和实施的基本原则。
 
  企业作为合作方参与职业教育主要体现在:一是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的重要建设方之一。新《职教法》第29条规定,“政府应当组织企业在内的组织建设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二是教师培养培训的重要参与者。新《职教法》第45条规定,“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三是职业教育专兼职教师的提供者和重要来源。新《职教法》强调职业学校的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新《职教法》第45条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四是教材开发及其他教育内容的提供。新《职教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五是学分课程的提供。新《职教法》第15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六是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方面的重要参与者。新《职教法》第43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七是为职业学校提供咨询或建议。新《职教法》第35条规定,“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八是向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教育业务。新《职教法》第28条规定,企业等可委托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九是其他事项的合作。新《职教法》对职业学校和企业的合作范围的规定几乎涉及到职业学校教育活动的所有方面: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
 
  总的来说,企业不仅仅是职业教育重要的办学主体,而且还是重要的教育主体与重要的参与者。产教融合、最终需要落实在校企合作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主轴,离开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教育不仅会失去重要的平台和载体,而且也会失去其根与魂。
 
  新《职教法》对企业的激励与约束
 
  1.对办学的激励
 
  新《职教法》对企业作为重要办学主体的激励主要体现在第26条、27条和58条等的相关规定上。第26条针对企业举办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规定,“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第27条针对的是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尤其是被确定为产教融合型的企业,提供了一揽子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第58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结合第26条、27条和58条的规定,企业举办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可以有三个重要的经费来源:一是直接来自于政府的服务采购、补贴和补助,特别是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的补助;二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部分;三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这三条有效地解决了地方政府支持企业办学以及财政税收优惠的法源问题,特别是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困扰上市企业、国有企业及愿意办学的企业投入职业学校的经费渠道问题。
 
  2.补贴学徒制
 
  学徒制是各国职业教育的重要形式,对于留住员工、提高员工的技术技能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些学徒毕业后可能不留在提供学徒岗位的企业,由政府给予这些企业以补贴可能是比较好的补偿方式。新《职教法》第30条明确提出“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3.优惠实习实训基地费用以及鼓励金融服务支持
 
  为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实习实训基地的积极性,新《职教法》第58条规定,“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此外,新《职教法》第50条还明确提出,“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4.约束性要求
 
  尽管新《职教法》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企业情况差异很大,参与职业教育的能力和参与情况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总体上,新《职教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约束性条款并不多。概括起来,普遍性的约束性条款主要有两个:一是第24条规定“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二是第64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政府进行提取用于职业教育”。此外,第66条对于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明确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体上,这些规定都属于底线性的基本要求。
 
  总结与讨论
 
  总的来说,新《职教法》实施后,职业教育的发展将会进入新的阶段。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企业承担了履行职业教育重要法律责任的压力。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重要主体作用的发挥仍然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意愿、资源和能力,也取决于国家政策落地情况以及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还要取决于职业院校的积极性及其合作能力。地方政府能否在财政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以及金融扶持政策方面给予企业办学和参与职业教育的优惠,很大程度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财力以及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为当地企业所能服务的力度和潜力。
 
  学历性职业教育的发展最终要落实到职业学校上,在外部环境变得对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更有利时,职业学校是否能够抓住机遇,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向更高水平发展面临着来自内部日益增强的升学化趋势的挑战。如果职业院校弥漫着升学导向,学校领导、教师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精力就会分散,影响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度,最终也可能会动摇职业教育的根基。为避免此种现象,相关教育部门还应该对职业学校的发展做出进一步的指引,以更好地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
 
  本文刊于《北京教育》(高教)2022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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