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地方性法规,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对于全面提高天津市职业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必将产生重要作用。
1月16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地方性法规,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对于全面提高天津市职业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必将产生重要作用。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办学模式,是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抓手。天津作为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具有独特的区位、产业和教育优势,近年来,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许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2023年教育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印发《关于探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新模式实施方案》,支持天津率先探索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新模式,并明确将建立健全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规制度作为重要保障措施。中共天津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深化教育科技人才综合改革,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为适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探索制定一部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专门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为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和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此次出台的《条例》共6章44条,明确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施中各方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包括:市人民政府完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支持依法组建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本行业实习与学徒岗位需求信息;市教育部门、科技部门支持职业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市教育部门建立健全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建立健全拔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市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支持所监管企业依法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支持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等具体内容。
同时,《条例》还明确职业学校和企业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发挥主体作用,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职业学校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校企联合招生进行学徒培养、学生实习实训、职业学校和企业双向交流聘任、职业学校招聘专兼职教师、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科技成果归属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难点问题,明确了财政、土地、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措施。一是市人民政府整合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智库。二是市人民政府将职业学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地纳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为国家认定的产教融合试点区域预留一定比例用地用于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对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给予用地支持。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建设。鼓励保险公司完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开发中国特色学徒制保险产品。四是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支出、抵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开展学徒培训给予补贴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条例》还明确了督促和评价制度。一是市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推进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制度,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情况作为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二是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价,对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评选示范企业的重要参考,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四是明确市有关部门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此外,《条例》还对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