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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研究——基于对68所“双高计划”高职院校的调查

2024-01-31 13:40:00 高职观察 洪銮辉 梁海霞 责任编辑: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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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68所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进行文本分析发现,目前各高职院校已基本具备“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指导,不同区域不同院校间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认定结果在全国范围内缺乏认可度,其标准内容的设定、实际操作和结果应用都是有待解决之题。

  一、多重制度逻辑下“双师型”教师认定亟需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68所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进行文本分析发现,目前各高职院校已基本具备“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指导,不同区域不同院校间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认定结果在全国范围内缺乏认可度,其标准内容的设定、实际操作和结果应用都是有待解决之题。
 
  (一)以量化指标为主导的制度逻辑导致“重硬轻软”的倾向
 
  师者,师德为先。教师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表现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教师的首要要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也明确了以师德为先的制度逻辑。但是调研发现,各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条件中,更多侧重于可操作的硬性指标,如教师资格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教学及企业经历年限、竞赛获奖、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和培训合格证书等,而在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等方面的软性指标相对缺乏。究其原因:一是“双师型”教师作为国家对高职院校师资队伍评价的关键指标,各高职院校在申报、评比、考核国家和省级项目中都有明确要求,各高职院校为达到数量指标要求获得更多的项目或通过考核,必然将“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以易于量化的指标来体现。二是在以项目通过为目标的现行背景下,由于国家标准的缺失,部分高职院校的认定工作容易出现“缩水”现象。三是认定指标量化,便于认定,操作性强。部分高职院校也有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条件列入认定的基本条件,但因思想条件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更多的也只是作为一个条件列在文件中而已,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对所申报教师的思政条件都是默认符合要求,没有导向作用。
 
  (二)以学校为导向的制度逻辑导致认定制度失衡
 
  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应体现国家对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追求,“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应上下分工、多方参与、实现共赢。从调研的样本院校来看,目前“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主要主体是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师培中心,缺乏行企等多方主体的参与,且国家作为顶层标准设计主体的职责没有明确,认定主体间的职责和相互关系规定不清晰。院校作为主要实施主体,以其导向的制度逻辑,导致负责认定工作的专家来源都是院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使其追求的目标有时只为达到院校办学关键指标要求。“双师型”教师认定是多元主体、多重制度逻辑、多个目标相互作用的活动,在这样的结构框架下,高职院校应通过政校行企多方联合协作,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去除自身的强势逻辑,坚持公平公正,兼顾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集体民主科学决策,以保证认定工作的高效实施。
 
  (三)以个体认定为导向的制度逻辑导致“双师型”团队的弱化
 
  个体与团队互为作用,个体发展是优化团队结构、强化团队力量的关键,要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必将两者结合起来且不断优化专兼职教师队伍结构。而目前各高职院校对“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范围和标准不统一,出现同等身份或同等条件下有的教师能参与认定有的却不行。文本分析发现,认定对象包含校外兼职教师的仅有13所院校(占19%),其中对校外兼职教师的认定标准进行单列的只有6所。校外兼职教师作为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主要来源,其在优化师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强化校企合作、推动教学改革、促进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如何以高水平结构化教师团队建设为导向构建认定标准是“双师型”教师认定面临的难题之一。
 
  (四)以单一认定程序为导向的制度逻辑导致认定结果流于形式
 
  大部分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较单一,对“双师型”教师认定资格有效期缺乏统一规定,缺少考核再认定程序,其结果不能适应高职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难以被社会认可。而作为制度制定单位,高职院校也未建立与“双师型”教师认定称号相匹配的激励保障制度,“双师型”教师身份的获得感不高,教师对认定和再认定缺乏动力,认定结果流于形式。“双师型”教师队伍是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主力军,能否发挥其在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是体现高职院校办学质量的关键所在,“双师型”教师是职教教师的一种专属称号,是反映职业院校教师职业生涯中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一种标志。如何激发“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创新活力,让其在高职教育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是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待破之题。
 
  二、多重制度逻辑下“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实施路径
 
  2022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通知》,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通过制定或修订认定标准,规范程序,对“双师型”教师在师德师风、理论实践教学能力、社会服务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主要目的是以制度的形式规范认定工作,激励教师的专业发展,发挥其带头引领作用,助力高职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一)师德为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2018年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强调:“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师德师风。”2022年《通知》将师德师风列为“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首要标准,强化对思想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以撤销。师德为先是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也是践行德技并修育人的根本保证。针对68所样本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文件中存在的缺乏师德认定条件、师德评价标准和对师德师风把关不严等问题,各高职院校应根据2022年《通知》精神和要求,修订认定实施办法,制定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和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并严格执行,将师德师风评价结果真正落实到“双师型”教师认定中,发挥认定工作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导向作用。
 
  (二)搭建融合各主体制度逻辑的认定体系
 
  文本分析发现,目前各高职院校虽已初具认定体系,但标准不一、内容不全,导向不明、效用不大,与2022年下发的《通知》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从多重制度逻辑出发,寻求各主体制度逻辑的内在需求,将各主体逻辑的不同需求统一到构建提高教师能力发展、提高办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社会服务能力这一共同目标上,是解决认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通过调研分析各高职院校的现行制度,目前还有大部分高职院校未将师德师风作为认定的首要标准条件,在专业标准条件方面主要是对理论和实践教学能力进行规定,对教师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关注较少,而在层级上只有22%的高校进行分级认定,只有一所学校按专业进行认定,不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全面和持续发展。结合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建议按专业大类构建“3+5”认定体系,即从师德师风、教学能力、实践能力、社会服务、创新能力五个维度对初、中、高三个层级的“双师型”教师进行分层分类评价。各高职院校应在国家指标体系的指导下根据院校自身专业建设发展,先进行专业分类分级,同时细化五个评价维度的具体要求,五个维度的主要评价内容见表1。

表1 “双师型”教师评价指标体系
 
  (三)寻求各主体制度逻辑的共同价值导向
 
  多重制度逻辑使高职“双师型”教师认定各主体间的利益产生必然的矛盾,这种矛盾将影响制度体系的平衡。受国家制度逻辑影响,高职“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逻辑体现在:国家在办学基本条件(师资队伍建设)、院校各类项目申报、评比、考核中都将“双师型”教师数量作为评价指标,在这种制度逻辑下,学校的制度逻辑和教师的个人逻辑必将其作为首选任务,从而弱化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目的。而国家、学校和教师的逻辑导向从表面上看存在冲突,但其内在目标是一致的,挖掘三方的共同价值导向,是解决其逻辑矛盾的关键所在。高职院校要深刻领悟国家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目标要求、将认定标准融合到国家教育方针中,服务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将社会需求转化为评价标准和共同行为。学校和教师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助力国家逻辑目标的实现;而国家逻辑目标实现后必将为高职院校建设和教师培养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鼓励措施。
 
  (四)强化监督评价机制,完善激励政策
 
  构建平衡的权力机制是高校有效治理的基础。高职院校应坚持“以‘双师型’教师认定促师资队伍建设”的导向,带动教师追求知识技能创新,增加教师使命感和社会认同感,同时明确“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中各方的职责权限,明确监督和问责机制,关注权力制衡。2022年《通知》从宏观上对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职院校要根据国家要求,制定或修订具体认定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让认定工作有法可依,认定结果具有权威性、社会认可度高。二是规范认定工作程序,落实公示制度,严肃投诉和申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认定过程和认定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做到程序规范、过程可溯。三是建立政校行企多元融合评价机制和动态调整机构。分级分专业组建由来自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等的专家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加强第三方评估在认定工作中的地位;结合教学所在专业特点,取消“双师型”教师终身制,实行定期复核、动态调整制度。四是制定激励保障制度。高职院校要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经费投入、培养渠道等,出台切实可行的激励管理办法,明确奖励条件和标准,切实提高“双师型”教师的工资待遇和各类晋升培训机会,“双师型”教师与非“双师型”教师要有所区别,不同层级“双师型”教师也要有所区别,真正调动职业院校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调动其主动参与认定和再认定的积极性,确保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初衷的实现。
 
  转自高职观察,文章节选自《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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