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章程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省内外部分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组建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为规范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联盟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是“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英文名称:Jiangsu Modern Agricultural College-Enterprise (Zone) Cooperation Alliance。
第二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是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相关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实施职业教育、科技研发、推广应用的产学研合作组织。
第三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宗旨是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增强总体实力,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政府为主导、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和全方位的产学研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园区)生产技术水平。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为江苏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准则是“平等、合作、创新、共赢”。
第五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制度是理事会制。
第六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七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联盟理事会常设机构及地址: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在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处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西园路279号,邮政编码:215008)。
第二章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目标
第八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目标是:以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为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遵循“平等、合作、创新、共赢”的准则,加强政、行、校、企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与共享,实施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拓展办学空间,疏通就业渠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合作办学的活力,基本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体现校企合作联盟多元利益,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和校企合作联盟为载体的集团化办学模式。
第三章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工作任务是:
一)优化整合现有江苏现代农业职教资源,开展联合办学,为江苏现代农业提供人才支撑;
二)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招生与就业方案,为园区、企业输送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应用性人才;组织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的研究和交流;
三)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教结合。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实训基地建设、实训管理、技能考证等有关人才培养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在联盟内推广研究成果。努力探索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四)联合成立江苏现代农业科研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合作申报科研项目,为企业研究解决生产性问题;
(五)利用人才、技术、设备优势为企业和行业开展技术培训与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到园区、企业进行实地交流或技术指导;
(六)开展国内国际有关交流活动。
第四章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成员
第十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凡江苏省内与现代农业相关的主管农业的政府部门、农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现代农业企事业单位、农业园区均可申请参加。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意愿;
(二)拥护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章程;
(三)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加入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申请书;
(二)经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征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取得理事会的成员资格;
(三)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三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用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行政部门给予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优惠政策,拥有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
(四)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权向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会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资源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以投资方的形式参与组建江苏现代农业技能培训中心、江苏现代农业技术开发中心等经济实体;
(六)建议修改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章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对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大会决议;
(二)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维护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成员退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协商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联盟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八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九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撤销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所设的有关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讨制定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成员中院校的有关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
(六)研讨制定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成员中院校的有关教学改革方案;
(七)制定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公共政策和基本规章制度;
(八)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计划等;
(九)审议通过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大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至2名,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大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第一任理事长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由地方政府、行业主管、合作企业的领导或代表担任,秘书长由分管校企合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由校企合作处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代表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是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一般为联盟主体院校和行业、企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大会决议;
(二)实施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大会提交江苏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创办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三)收集、发布江苏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五)负责筹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联络工作;
(七)负责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江苏现代农业职业教育界或行业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三)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者办清交接手续;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自挪用;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江苏现代农业职教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2日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
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