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会计电算化专业12-8班的学生,给高等教育出版社发电子邮件,指出《经济法理论与实务》一书第一章存在的12处错误。
本网讯(记者 周红松)日前,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会计电算化专业12-8班的学生,给高等教育出版社发电子邮件,指出《经济法理论与实务》一书第一章存在的12处错误。4月8日高等教育出版社经管分社给师生回复:“教材编写组全体人员利用清明节假期,查阅大量资料,咨询有关经济法业界的教授,对提出的疑问和意见进行了认真的核对。”“感动的是在如今功利化严重的社会,还仍然有像贵校这样的师生,能恪守严谨治学的态度。”
“按照教材回答都错了。”8班的学生都记得在中学做炊事员的李阿姨的案例。8班的高真贞说,“这是辛延英老师第一节课给我们的下马威。”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教师辛延英给学生的案例是:李阿姨2009年初受聘在某中学从事炊事工作。最近,她多次找到单位,要求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单位领导以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事业单位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李某前来咨询:事业单位职工工作待遇能否适用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高真贞指着教材第3页关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的说明说:“我们按教材回答事业单位职工工作待遇不能适用劳动法。可是老师说,回答错误。99%的学生举手认为李阿姨案不适用劳动法。在老师的引导下,我们百度《劳动法》,发现第2条还有第2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教材只印了第1款,没有印第2款,因此我们都没有答对李阿姨的案例。”
高真贞说,从这一课起,遇到教材引用的法律条文,自己和同学们都会查阅百度法律原文。没想到,在第一章就找出了12处错误。
比如教材第15页关于试用期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他们百度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发现,原来“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对照两个解释,同学们认为教材给出的试用期定义片面赋予用人单位权利,也就是说试用期只能老板炒员工鱿鱼,员工不能炒老板鱿鱼。这明显是保护用人单位而不是保护劳动者,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教材不应该使用不公正概念。
还有教材第45页关于“申请劳动仲裁须知”第6条的表述是,“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缴纳。”高真贞说,高职学生刚参加工作工资都不会太高,一般刚够维持生活。如果被黑心老板欺负了,克扣了工资,生活将更加艰难,一定拿不出申请仲裁的费用,只能忍气吞声。在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后,同学们发现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如此等等。
为此,该校8班十几个同学结成研究小组,将在第一章《劳动法》学习过程中记下的12处错误分成引用法律断章取义、引用过时法律、引用法律张冠李戴、概念解释以偏概全、违背法律精神解释法律、编校错误等6类,给高教社提出书面意见,并于4月4日发出邮件。没想到4月8日就收到了高教社的回复。“虽然高教社回复的一些解释我们不满意。但通过这件事,我们做到了敢于怀疑,学会了依法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方法。”高真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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