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青少年法治教育仍存在着对其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深刻、定位不够准确的问题。
2016年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青少年法治教育仍存在着对其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深刻、定位不够准确的问题。笔者通过中国知网搜索中职学校(学生)法治(法制)教育的文献,多数文章是中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撰写的,他们用的都是“法制”的概念,没有一篇用“法治”的概念。通过对重庆市23所中职学校、2256名中职教师(含学校管理干部)、21812名中职学生(覆盖各校各个专业的男女学生)进行调研发现,60%以上的学生认为学法的用处在于维权,几乎没有学生认识到学法对建设法治国家的深远意义。种种情况表明,目前不少中职学校对法治教育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还停留在“法制教育”层面。因此,中职法治教育需要尽快转型升级,从“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跨越。
“法制”指法律制度,“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社会治理理念。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大抵包括“知法、懂法、守法、尊法”四个不同层次。通过法制教育,可以重点解决知法、懂法和守法的问题,但要最终培育公民“尊法”的自觉意识,则要实施法治教育。法制教育只是法治教育的初级阶段,其效果是让人“不敢犯法”;而法治教育旨在不敢触犯法律的思想基础之上,让人们建立起“崇尚规则、敬畏法律、自觉守法”的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所以法治教育离不开法制教育,但不能止于法制教育。
中职法治教育要实现从“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型,应当强化三点:
一是突出专业性。中职法治教育不能停留在不分学校和专业开展一些通识性的法律常识普及,或者泛泛而谈地搞一些专题讲座,而应当单独设置课程,从现行的《职业道德与法律》中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法治教育”课程,并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在统一实施通识性法治教育的同时,增加行业法的内容,或者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设置一些与其专业对口的法律课程,以利于学生毕业后在特定行业的从业发展需要。比如,针对市场营销专业的中职学生,可以专门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针对汽车修理专业的中职学生,可以专门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法”课程等。
二是突出育人性。中职学校要避免将学生法治教育变成纯粹的“法律知识”教育,甚至窄化成为“法律条文”传授。《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中明确要求,中职法治教育要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应当将公平、正义、民主等法律精神内化在学生的法制教育过程中,帮助学生建立对规则、制度的信仰,从而使“用法”行为成为一种自觉。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学生从“懂法”到“用法”。如果说我们学校的法治教育,教给了学生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教给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那么让学生树立法律观念,则是教给他们如何成为合格的“社会人”。这样的法治教育体现了育人特征,这正是学校教育的本质。
三是突出系统性。现有中职法治教育成为4门德育必修课程中的一门课程的一部分,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每周2课时,也就是说,中职学生在校三年只有20多节课接受“法”的教育,不仅时间有限,而且集中在一个时段,没有贯穿到中职学校教育的全时段,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培育体系。因此,应该贯通课程设置,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所确定的目标与内容进行系统建构,把法治教育贯穿到三个学年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其中一、二年级设置通识性法治教育课程,三年级设置专业(行业)性法治教育课程。比如,在学生入校之初,主要进行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使学生尽快适应校园法制环境;第二学期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基本理论;第三学期时结合所学专业,有选择地学习部门(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学生今后从事职业之需求;毕业前夕学习就(择)业需要的《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学生从“自然人”向“社会人”顺利过渡,从“准生力军”向“职业人”过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法治建设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转到“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我国法治建设确立的“法治精神”新要求、新目标,为中职法治教育提供了新指南、赋予了新使命,理应成为当前中职法治教育改革的新动力、新方向。
(作者系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副所长)